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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大气办 发布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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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从严从实解决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相关问题,加快空气质量改善进程,全力攻坚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确保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

  近年来,京津冀地区大力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治理取得积极成效,有力促进了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改善进程。我省自2017年在关中地区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试点以来,关中地区已累计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3000余台,2018年全省氮氧化物、臭氧浓度分别较2017年下降4.8%和1.2%,自2015年以来首次实现同比下降。今年1-5月,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关中8市区氮氧化物浓度同比下降3.5%,未实施改造的陕南陕北5市区氮氧化物浓度同比上升6.6%,加强氮氧化物治理,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实践证明,全面加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有利于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有利于减少臭氧生成前体物,有利于加快解决我省空气质量短板,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冬病夏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解决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指出问题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的具体抓手,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关中地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快推进陕南陕北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新的贡献。

  二、系统施策,全面加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

  (一)加大摸底排查力度,核实核准现有燃气锅炉2019年改造清单并动态更新。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现有燃气锅炉清单库基础上,对照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核发清单和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新发现的燃气锅炉及时补充、更新清单库,分类建档,完善2019年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清单(含备用燃气锅炉)和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清单(含2017年、2018年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但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要求;2019年已拆除或改造为电、地热、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已被相关职能部门封停或长期停用)。

  (二)建立销号专项清单,加快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调度发现,关中各市区截止2018年10月底尚有414台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其中西安市175台、宝鸡市16台、咸阳市6台、铜川市56台、渭南市90台、杨凌示范区31台、西咸新区16台、韩城市24台),关中各市区要对414台生产经营类燃气锅炉建立任务销号专项清单,加强督导,改造一台,核实一台,销号一台,确保今年全部完成改造。

  (三)加大监督抽测力度,稳中求进加快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进度。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加强督导,定期调度通报,对改造工作进展滞后的县(区)政府及时预警,对改造工作进展滞后的单位要发督办单,确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各市(区)督导工作中要参考锅炉品牌、运行年限、蒸吨大小等因素,统筹安排开展辖区燃气锅炉的监督抽测工作,重点向列入不需要改造的燃气锅炉倾斜(2019年已拆除或改造为电、地热、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已被相关职能部门封停或长期停用的可不参与抽测),辖区现有燃气锅炉1000台(含)以上抽测比例原则上不少于2%,500台(含)-1000台原则上不少于3%,100台(含)-500台原则上不少于5%,不足100台原则上不少于8%,对抽测不能达标的燃气锅炉限期复测一次,复测仍不能达标的锅炉业主单位要动态纳入改造清单,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各市(区)实际抽测情况与县(区)上报情况不符的应在原抽测比例上翻倍,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夯实主体责任,确保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取得实效。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应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对已使用多年且能效低锅炉、多次大修锅炉、缺吨锅炉(锅炉炉膛小于锅炉标牌的额定功率尺寸)、中心回燃锅炉、大气直燃模块锅炉、更换燃烧器后能耗增加的锅炉等,建议以整体更换低氮锅炉的方式进行改造,并确保低氮燃烧机达到标准燃气压力情况下安全、稳定运行。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稳定满足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相关要求。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确定1名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管理人员,2019年7月15日前向大气办报送1-6月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情况,自8月起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改造汇总表和清单PDF盖章版(详见附件),EXCEL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hbtdqb@shaanxi.gov.cn。2020年1月20日前书面报送辖区2017-2019年燃气锅炉低氮燃烧工作总结(需说清2017-2019年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整体情况和分年度情况,其中2019年需说清年度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燃气锅炉改造整体情况,年度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燃气锅炉整体和分项情况,辖区涉及的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指出的414台燃气锅炉改造任务销号情况)。

  (二)各市(区)和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均要在本系统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加大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信息公开力度。2020年1月底前对2019年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清单暨改造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地址、规模、改造方式、完成时间及奖励额度等)和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燃气锅炉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地址、规模、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原因等)均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三)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保障措施,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并取得实效。省生态环境厅视情况对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县(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并向媒体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倪文 63916207/63916205(传真)

  附件:1.2019年**月底关中地区(陕南陕北地区)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进展汇总表(样表)

  2.**市(区)2019年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天然气锅炉清单(2019年**月底)(样表)

  3.**市(区)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天然气锅炉清单(2019年**月底)(样表)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日

 附件1

2019年**月底关中地区(陕南陕北地区)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任务进展汇总表(样表)

地区

截止2018年底现有天然气锅炉情况

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情况

2019年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任务

2019年截止上月底已实施低氮改造进展(工程竣工未监测)

2019年截止上月底已完成低氮改造要求进展(改造竣工且监测达标)

城市

天然气锅炉台数

天然气锅炉蒸吨数

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台数合计

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蒸吨数合计)

其中2017年底前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台数

其中2017年底前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蒸吨数

其中2018年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台数

其中2018年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蒸吨数

其中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但满足DB61/1226-2018检测合格台数

其中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但满足DB61/1226-2018检测合格蒸吨数

其中已拆改其他清洁能源(电、地热、集中供热等)台数(仅拆除需满足不具备再使用条件)

其中已拆改其他清洁能源(电、地热、集中供热等)蒸吨数(仅拆除需满足不具备再使用条件)

其中已封停、停用台数(需有相关职能部门封条或企业停用相关承诺书)

其中已封停、停用蒸吨数(需有相关职能部门封条或企业停用相关承诺书)

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天然气锅炉台数合计

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天然气锅炉蒸吨数

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天然气锅炉台数

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天然气锅炉蒸吨数

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要求天然气锅炉台数

已完成低氮燃烧改造要求天然气锅炉蒸吨数

                                         

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定义的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附件2

**(区)2019年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天然气锅炉清单(2019年**月底)(样表)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锅炉使用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锅炉型号

锅炉用途(采暖/工业/农业/其他)

锅炉规模(蒸吨/时)

燃料类型

锅炉类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类,填是/否)

投运时间(年-月-日)

2017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2019年是否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填是/否)

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原因

2019年实施低氮燃烧改造路径(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锅炉)

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时间(填年/月))

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毫克/立方米)

是否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填是/否,以氮氧化物监测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定)

备注

                           

           

 

 

附件3

**(区)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天然气锅炉清单(2019年**月底)(样表)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锅炉使用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锅炉型号

锅炉用途(采暖/工业/农业/其他)

锅炉规模(蒸吨/时)

燃料类型

锅炉类型(是否属于生产经营类,填是/否)

投运时间(年-月-日)

2017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2019年是否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填是/否)

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原因(按说明中5种原因填写)

2017年或2018年实施低氮燃烧改造路径(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锅炉)

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时间(填年/月))

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毫克/立方米)

是否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填是/否,氮氧化物监测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填是)

备注

                           

           

说明

2019年不需要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原因5种:含2017年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已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但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要求;2019年已拆除或改造为电、地热、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已被相关职能部门封停或长期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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